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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上海11月8比藏西县(本报记者张华杰)我国海关总署8日正式发布2012年第72号报告书,发布有关高效能钢制型材反出口商品案瓦理棕结论,下定决心自2012年11月9日起,对产自于欧洲联盟和韩国的出口前述商品征税9.2%至14.4%的反出口商品税,实行时限为5年。
报告书说,历经展开调查,展开调查国家机关最瓦理棕定,在该案展开调查期中,被展开调查商品存有出口商品,我国亚洲地区有关高效能钢制型材产业发展受其本质侵害,且出口商品与其本质侵害间存有两者间。鉴此,我国海关总署下定决心对产自于欧洲联盟和韩国的前述商品征税反出口商品税。
我国海关总署于2011年9月8日对前述商品展开反出口商品批捕展开调查,并于2012年5月8日正式发布ITC报告书,判定被展开调查商品存有出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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